如何区分收缴追缴扣押_全球热门

2023-04-03 10:48:06 来源:法务网

Q1如何区分收缴、追缴?


(资料图)

回答:主要区分二者的对象即可。

1.收缴:针对非法财物,财物即原有的东西。

案例:甲买鱼竿,拿鱼竿去禁渔的地方钓鱼,钓上来五条鱼,原本鱼竿是合法的,但用在禁渔区,说明财产是非法在使用,此时鱼竿为非法财物,公安机关需要将鱼竿进行收缴,故非法财物是用于非法场所的原有财物。

2.追缴:针对非法所得,所得为其他的营利、额外的收益。

案例:在禁渔区钓到的五条鱼不属于甲,是非法收益,为非法所得,此时需要追缴。非法所得为利用非法途径所获得的额外收益。

Q2收缴、追缴和扣押、没收是什么关系?

回答:先后顺序关系。扣押、收缴、追缴均为行政强制措施,没收为行政处罚。

首先,对物实行扣押。

其次,若不属于非法财物或者非法所得,则应退还被侵害人,而不得收缴或追缴;若属于非法财物或者非法所得,则应视情况收缴或追缴。

最后,不论是收缴还是追缴,非法财物与非法所得一律不返还,通常被公安机关没收。

案例:

1.公安机关搜查甲家发现与案件有关的财物,无法立刻区分哪些是非法财物与非法所得,只能将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律扣押,故先扣押。

2.扣押之后再区分,若是对非法财物进行收缴,为非法所得进行追缴。

3.对非法财物和非法所得进行一定控制之后,最终进行处罚,可能是进行没收(没收非法所得、非法财物),没收的所有财产都归国家所有,最后上缴国库。

总结

考题如果出现扣押一般会有“首先”,若看到首先采取的强制措施,一般选择“扣押”;

然后区分对象,财物本身违法用收缴,获取手段违法用追缴。

此外,从行为性质上,三者也可以进行区分,比如:扣押是是临时性强制措施;收缴是带有结论性的强制措施,没有期限限制;追缴是带有结论性但并非最终性的强制措施,没有期限限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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